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3/07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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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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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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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个人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个人贷款只能用于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严禁使用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信息系统,核实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人的现有住房情况及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管理中心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
三、保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四、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所购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
六、管理中心要结合北京市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按照“责权对等、贷款普遍性、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资金充分运用”四项原则,适时拟定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定。
七、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八、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管理中心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人责任,停止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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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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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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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金[201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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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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