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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机构执业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卫生部有关领导的指示,为提高我市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的质量,保障群众就医安全,我所将于9月中下旬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9年9月14-19日
      二、检查方法
      (一)由药学专家、美容专家和卫生监督员组成检查组;
      (二)每个区县抽查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2家,生活美容机构一家。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
      1.医疗美容许可情况;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情况;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质情况;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
      (二)生活美容机构
      1.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情况;
      2.处方药品使用情况。
      
      2009年9月1日
      联系人:朱建华;联系电话:65010975;
      通讯地址:朝阳区中纺街甲1号北京市卫生监督所415室,邮编:1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