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法宣 图/陈晨 发布时间:2006-12-11 10:11:22
苏先生18岁参军,30岁复员,拿到复员费15万元。苏先生与路女士结婚2年,在苏先生复员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为此,路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苏先生离婚,并平均分割财产,包括苏先生的复员费。
编辑:2006-10-23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没有将苏先生的复员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按照上述规定,苏先生复员费的年平均值应是15万元除以具体年限52(70-18),应是近2900元,苏先生与路女士结婚2年,两者相乘,5700余元才是苏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