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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车主赔偿41万

    和一辆大货车碰撞发生后,行人白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因伤重不幸于当日不治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索赔无望的白某妻子与孩子将货车司机及其所属车队告上法庭。
      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尽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在货车一方无法提供白某违法行路确切证据的前提下,货车实际车主王某赔偿白氏母子各类损失共计41.?7万余元;货车所属车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丈夫车祸身亡,家属索赔
      
      对白氏母子来说,去年10月9日是他们难以忘怀的一天。那天发生的一场车祸,不仅让白某的妻子失去了丈夫,也让白某的孩子失去了父亲。
      当天14时许,白某骑电动来到肇嘉浜路、瑞金南路路口。据白某妻子称,当时王某雇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沿肇嘉浜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该路口,并准备由瑞金南路向南右转弯时,将白某撞倒。
      “是他违法驾驶!货车的右前轮碾到白某和他骑的电动自行车!”法庭上,白某之妻泪流满面地说,正是因为陈某的过错,导致白某经瑞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白氏母子要求车主王某和货车所属车队共同赔偿相关费用。

      认为自己无过,被告拒赔
      
      “大货车是王某购买的,只是挂靠在车队,就算要赔偿,也应当由实际车主王某承担责任,和车队不该有关系。”车队方面认为不应为这起车祸承担任何责任。
      而王某的态度同样十分坚决:“我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称,事发时,他名下的大货车正沿肇嘉浜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瑞金南路,并准备右转弯,“当时右转弯是绿灯,可以通行,而白某所以会出事,正是因为他在同路同向骑电动自行车时闯红灯,并且想抢道穿过瑞金南路。”
      王某表示,事故责任在于白某,驾驶员陈某无过错,故不同意白氏母子的索赔要求。
      “事故车辆的车主应该是车队,我支付了购车款,但仅获得车辆的经营权,是以车队名义从事运输,应该算是职务行为。”王某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真要赔偿,他本身也不是赔偿主体,应当由车队承担赔偿责任。

      证人证言相左,难以定责

      白氏母子坚持认为,是货车责任才导致白某葬身轮下;车队、车主却认为,是白某违法行路,致使车祸发生,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那么,事故后交警出具的交通,能否解决这一争执呢?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去年10月25日,交警部门最终出具了这样的,而之所以无法认定,是由于车祸发生时在场的两名证人,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证言。
      “我是在路口右转弯绿色箭头灯亮时右转弯的,而当时东西方向的行人信号灯是红灯。”货车司机陈某这样的说法,得到了证人吴某的认同,“那时候东西方向行人信号灯确实是红灯,我看到这辆货车的右前侧撞倒白某,然后发生事故。”
      “不对!当时应该是南北方向的行人信号灯是红灯!”另一名证人顾某说,自己目睹车祸双方都是沿肇嘉浜路由西向东行驶,并在货车右转弯时听到一声响,看到货车的右前侧保险杠处撞到了白某电动车的后箱盖。

      法院作出判决,车主赔偿
      
      货车方坚决不肯赔偿,交警部门又无法根据相左的证词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无奈之下,白氏母子只能将货车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故发生前,货车驾驶员陈某见到白某骑车直行后,曾要求随车工拍车门,示意白某减速让行。法院认为,这显示陈某驾驶货车向右转弯时,已经看到骑电动自行车的白某;尽管他要随车工拍车门示意白某减速让行,但他并未采取任何必要处置措施,最终刹车不及,车头右前侧撞倒白某,右前轮碾压白某及所骑车辆,导致白某受伤、被送至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尽管因事实无法查证,交警部门对白某与陈某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在法院有证据显示陈某车祸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王某也未提供白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确切证据情况下,王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雇主,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车队作为挂靠单位,应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白氏母子获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物损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4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