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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遗嘱受严格的条件限制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方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1)立遗嘱人情况危急,没有时间和条件作书面遗嘱;

        (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同时需要注意到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而且,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