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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义法院调研农村地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特点

    作者:毕龙娟  发布时间:2010-07-26 15:25:04

     


     

        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对不动产未进行处理的情况增多,顺义法院辖区农村地区离婚后要求分割房产的纠纷呈现逐渐上升趋势,近日,顺义法院对农村地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案件进行了调研,认为该类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编辑:罗熹    

        一、离婚时未一并解决不动产分割问题引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由于夫妻双方对不动产分配问题协商不妥,在离婚协议书中往往未对不动产的处理进行约定,双方协议离婚后,因不动产分配争议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部分离婚案件由于诉争的不动产有案外人提出异议,故在离婚案件中对不动产未进行处理,离婚后,双方就不动产分配归属问题提起诉讼。

        二、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案外人对诉争房屋主张所有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北京农村地区发生的此类纠纷,案外人一般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父母,父母主张诉争房屋是其找施工队出资建造的,房屋并非是无偿赠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居住权,并无所有权,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当事人无权分割父母所有的房屋。

        三、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案外人主张诉争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要求参与不动产分割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男方父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诉争房产为家庭共同共有非为夫妻共有,理由主要是夫妻翻建房屋时用了原有老房的木头、砖瓦、砣等材料,这些材料是父母所有的,还有男方父母认为建房时自己在劳力和财力上有所付出,翻建、新建房前父母与当事人一同生活,建房后共同居住,诉争房产非为夫妻两人的财产,夫妻双方无权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份额。

        四、该类纠纷涉及很多家庭内部的争议问题,容易陷入举证难的状态。出现案外人对诉争房产主张权利时,就诉争的房屋有谁出资、出资的性质等问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而建房时、出资时保留的票据、书面约定少之甚少。

        五、农村“东为上”传统观念易导致当事人一方父母对离婚后农村房产分割的处理产生不满,判决难以执行。农村有东方为上、西方为下,长辈居东、晚辈居西的传统。夫妻双方离婚后,在房屋尚未分割时,常常是一方及其父或母在涉诉房屋内居住的状态,且东边的北正房一般情况为一方父或母居住。法院确认诉争房产为当事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当判决位于东边的北正房为另一方所有时,涉及到一方当事人父或母腾退房屋的问题。“东为上”传统观念易导致长辈不配合当事人履行判决,出现该类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

        针对上述特点,该院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

        一、协议离婚时,在协议书中明确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详细写明共有财产的分配方案,避免模糊分割或者遗漏分割财产导致诉讼;

        二、为防止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时依法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法官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举证指导,恰当行使释明权,以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四、在分割房屋时,涉及案外人(长辈)居住的问题,做足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五、加大农村普法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在涉及不动产等财产利益问题方面,建议家庭内部留下有据可查的资料,将家庭内部的协商结果落实到书面文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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