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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偿还夫妻债务 向前夫追偿获支持

     作者:李婧怡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了由男方偿还共同债务,但债主却找到女方要求偿还欠款,女方偿付后找到前夫却遭拒。前妻遂以借款人的名义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欠款。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此案。

          杨女士诉称,王某和杨女士在婚姻期间曾向朋友借款18000元,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债务18000元由王某偿还。后王某的朋友找到杨女士要求返还欠款,杨女士碍于情面,未将离婚的事情告知,遂拿出了7000元给他。后杨女士找到前夫要求给付7000元,被王某拒绝,故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欠款7000元。

          王先生则辩称,18000元的债务本来就是双方共同欠下的,杨女士也有偿还的义务,并且现在自己生活困难,给不了杨女士钱。

          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和债务协议处理,王某和杨女士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共同债务18000元由王某负担,该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应予履行。该协议虽然不能完全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杨女士替王某偿还部分债务后,王某应予返还,据此,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杨女士欠款7000元。

       

    编辑:罗熹

     

    转载自: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