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02]24号 |
【批准部门】 |
【批准日期】 |
【发布日期】2002.07.31 |
【实施日期】2002.08.15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审判监督程序 |
【唯一标志】4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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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2003]169号 |
【批准部门】 |
【批准日期】 |
【发布日期】2003.11.13 |
【实施日期】2003.11.13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审判监督程序 |
【唯一标志】5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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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