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
“丁克”妻子转意却无法生育
决意做“丁克”一族的潘女士夫妇终于耐不住寂寞,结婚数年后积极酝酿给家中添丁时,潘女士却被查出不能生育,这一消息对于夫妇俩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更令潘女士痛彻心扉的是,她不久就收到了丈夫的一纸离婚诉状。
家在北京的潘女士已与丈夫刘先生结婚12年,开始说好做丁克家庭,不要小孩。但后来随着身边的同学、朋友们大多有了可爱的孩子,潘女士和刘先生也感到家中有些空寂,于是在2002年决定也生个小孩。然而时过两年,潘女士仍然没有怀孕。家人着急了,让夫妻俩一同到医院做检查,结果查出是潘女士的问题。
这个打击对潘女士来说实在是太大了,拿到结果的当天,她没有回单位,独自一人在家流泪发呆,不吃不喝,直到晚上丈夫回家。起初,刘先生还安慰潘女士不要多想,积极配合医生专心治疗。但是一年后,潘女士还是不能怀孕。期间,潘女士逐渐感到丈夫对自己的态度有了变化,话少了,没有了以往的耐心和细心,出差在外或者平时晚回家,都很少给家里打电话了。丈夫的变化令潘女士十分忧虑。
其实,潘女士和刘先生此前感情还是非常好的。两个人自由恋爱4年,1994年登记结婚后,双方的感情和事业都发展得很顺利。潘女士做财务工作,刘先生在台资企业高层任职,待遇非常好。他日常穿戴名牌,手表价值十几万元,单位配车配司机,可以到高档娱乐场所消费,去香港旅游。潘女士只要看到想买的服装首饰,几千元甚至几万元,刘先生都能满足。2001年夫妇俩已经远远超过同龄人,凭自己的收入购买了两套位置不错的房产,家里的一套家具也价值十几万元。
但是2006年3月,潘女士最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她突然接到了法院的电话,丈夫真的起诉了自己,要求离婚!潘女士几乎晕倒了。
分析
调解离婚是最佳应诉方案
两年来由于潘女士不能怀孕,刘先生一直感到没面子,心情不好,冷落了潘女士不说,还无端地发脾气摔东西。潘女士知道是因己而起,就对丈夫一再谦让,从不计较,就连丈夫身边有女人,她也从来没有指责过。潘女士对丈夫感情颇深,不希望丈夫离开自己。对于丈夫的这次起诉,潘女士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支持了潘女士,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此后,刘先生开始离家与潘女士分居。期间潘女士多次联系刘先生,表达爱意,希望丈夫回家,但都没有结果。
2006年11月,刘先生再次起诉到法院,潘女士感到自己身心疲惫,不知如何是好,于是慕名找到北京知名律师、长安律师事务所王秀平律师。听了潘女士的讲述,王律师告诉潘女士:不想离婚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是第二次起诉,即使被告不同意,法院也可能判离。再有,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共同财产是要进行分割的。
对潘女士来讲,现有知道的共同财产有两套房产和刘先生名下的股票基金,此外刘先生有个习惯,就是挣钱不往家里放,因此家里没有存款,刘先生手里应该有钱,但具体多少、在哪个银行,潘女士都不清楚。潘女士还认为:“他在外有女人,是离婚过错方,所以他作为原告先起诉离婚,应该对我进行赔偿。”
王律师全面综合考虑分析后认为:其一,这是刘先生第二次起诉,即使潘女士不同意,法院还是可能判离。其二,潘女士与刘先生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发展顺利,离婚的原因很可能是刘先生接受不了潘女士不能怀孕生子的事实。其三,推测刘先生有存款,但不知道账号,法院不会挨个儿银行去查。其四,认定刘先生有过错现有证据不足,且取证困难,法院对此判决赔偿额一般也不大。其五,离婚正常情况下财产均分,除非刘先生同意少要或不要。
“你丈夫名下的存款和他有过错这两个问题,在这次诉讼中可能都不会有结果。对你丈夫名下的存款,如果离婚后查证属实,依法还可以另行起诉,所以这个问题可以先放放。离婚过错问题,估计提了刘先生也不会承认,你的证据不足,法院也不会认定。所以,在婚姻保不住的情况下,你们调解离婚,结果对你来说最好。因为只有通过调解使你丈夫作出让步,你才能多得财产。调解对你多得财产来讲,把握性最大。”就这样,王律师为潘女士定下最佳应诉方案。
首步
苦等面谈 反复调解争得两套房
方案定了,但具体怎么调解呢?还有两个星期就开庭了,刘先生不愿意对潘女士多说一句话,潘女士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王律师的身上。王律师非常清楚,对律师来讲调解比应诉难度更大。应诉最后有法院,双方意见不一致法院会作出判决;而调解不同,没有高超的调解技巧经验、没有律师职业道德责任,很难调解成功。此案若只是平分财产,大可不必请律师,潘女士请求律师帮助,就是希望多分一些财产。为了帮助潘女士,王律师接下了案子,并清楚地意识到必须要调解成功。
调解过程是循序渐进、反反复复的。王律师当天下午给刘先生打了第一个电话,介绍完自己的身份,没想到刘先生也知道王律师是北京知名律师,所以爽快地同意两天后在茶馆和王律师见面。见面过程中,王律师给予刘先生充分的尊重,专心倾听刘先生讲话,从不插话,还不时点头回应刘先生。刘先生一直讲了两个小时。这次见面给刘先生留下了不错的印象。正像王律师预料的一样,刘先生离婚的原因就是无法接受妻子不能怀孕的事实。刘先生对潘女士冷落发脾气,是希望潘女士能先提出离婚,但是潘女士一直没开口,所以刘先生就起诉到法院。
第二天下午王律师打电话联系刘先生,协商将两套房子给潘女士,股票基金平均分,但刘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刘先生表示,他和潘女士的共同财产就是这两套房产和自己名下的股票基金,股票基金的市值没多少,不超过30万,倒是那两套房产由于地理位置好,每套市值都在200万元以上。“股票基金全部折价给她都行,两套房子都给她让步太大了,不太合适。”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再与刘先生面谈了。此后一连三天,王律师都到刘先生单位楼下等他,终于在第三天等到了刘先生。面谈了40分钟,刘先生没说行,也没说不行,只说“再考虑”。这次谈话,王律师客观比较了刘先生和潘女士的现状以及离婚后的前景,无论从哪方面讲,刘先生明显优于潘女士。毕竟潘女士不能怀孕生孩子,晚年缺乏保障,两套房子都给她,也算是刘先生对潘女士今后的生活有了安排,毕竟十几年的夫妻,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刘先生工作优秀也很成功,离婚后生活水准不会受多大影响。
两天以后刘先生打来电话,说家里父母也不同意这个方案。如果两套房子都归潘女士,她至少得折价补偿50万元。此后,王律师又约了一次刘先生,打了数次电话,其间反反复复。最终,王律师说服了刘先生,他同意将两套房子都给潘女士。作为回应,王律师建议潘女士对股票基金做出让步。
在王律师的调解下,潘女士和刘先生终于在开庭前达成一致:两套房子归潘女士。股票基金归刘先生,刘先生就此折款补偿潘女士10万元。至此调解成功,2007年1月开庭当天潘女士从法院拿回了调解书,她非常满意,也特别感激王律师。
次步
历时半年 挖出隐瞒财产证据
没想到三个月以后,潘女士又来找王律师。原来潘女士偶然得知:其实离婚时刘先生已经和别的女人同居并怀孕4个月了,而且刘先生确实隐瞒了存款,数额还不少。这使得潘女士对刘先生同意把房子都给自己所产生的感激之情,一下子消失殆尽,取而代之的则是愤怒。潘女士恳求王律师再次帮助自己,起诉刘先生分割存款。
打官司的第一步是收集证据。在王律师的指导下,潘女士通过调查公司查出刘先生的一个银行账号,在2005年12月以及2006年1月,分别有60万元和70万元两笔款项转账到某房地产公司的账号上。
顺着这一线索,王律师陪同潘女士来到这家房地产公司,但该公司财务部门一直以保护业主隐私为由,拒绝透漏任何情况。拿不到证据就无法进行下一步诉讼,因此王律师鼓励潘女士不要轻易放弃,而是一次又一次地前往了解情况。经过不懈努力,多次“碰壁”,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知道潘女士的事情了。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有一位女同志或许是同情潘女士,透露了刘先生在此购买了两套房产,具体门牌号码需要到物业公司去查。
随后,王律师和潘女士赶到物业公司,可工作人员就是不给查,声称“公检法来取证我们才配合呢。”同样,锲而不舍地去了多次,终于清楚两套房产位于小区十号楼三单元502和四单元701。紧接着,王律师到建委房屋权属中心查询,证实这两套房子确实在刘先生的名下,并且是在离婚前购买的。
起诉前的这一系列调查取证结果来之不易,整整花费了半年时间,单是到房地产公司取证就用了3个月,去了8趟;跑物业公司4次,费时一个月。
三步
律师雄辩 赢得三套房产及现金
证据完备后,2007年12月王律师代理潘女士将刘先生告到法院。在法庭上,王律师提交证据证明,刘先生名下的这两套房产是他和潘女士离婚前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隐瞒夫妻房产,依法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我们请求法院将100平方米的房产判归原告潘女士,80平方米的房产判归被告刘先生,但刘先生还应折价给付原告潘女士50万元。”
刘先生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表示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因为“此前原被告离婚时,被告已经将两套房产都给原告了,如果本案再判给潘女士一套房产,原告就总共拿到3套房屋了,且都是价格不菲的房产,而被告则只剩下一套80平方米的小房子,还要再给原告50万元。这样不是对被告太不公平了吗?!”
对于被告提出的疑问,王律师不慌不忙地反驳道:“上次调解离婚已分割的房产,与本案无关。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次诉讼涉及的是离婚后男方隐瞒的财产,是对男方隐瞒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一语击中要害。最终法院采信了王律师的观点,认定刘先生隐瞒房产,支持了原告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08年3月拿到判决书的时候,潘女士的手微微发颤,难以表达内心的感激之情。
两场诉讼,历经一年零四个月,潘女士实际得到了3套好房子和60万元现金。而刘先生只有一套小房以及股票基金。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王秀平感到很欣慰,“在离婚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女性是弱者,她们的生活水准会因离婚而大幅降低,令人担忧。所以,如果在离婚中能帮助她们多得一些财产,等于使她们离婚后多了一份保障。”而对于当今社会上那些为多得夫妻财产不择手段的离婚者,王律师也特别提出忠告:“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离婚,原被告双方都一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实事求是,不能隐瞒、转移,否则很可能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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