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房屋地址:东城区戏楼胡同 巷 号院平房 间。
二、租用期限:一年,自2010年 5月1 日起至 2011年5 月1 日,协议到期后,乙方愿意继续租赁本房屋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有效期双方商定。
三、房屋租金:每月租金700元人民币,乙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或半年租金或按季度交付租金,另交押金500元,租房终止时,甲方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将押金退还乙方;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交付租金,按季度或半年方式交付的,应在每季度的月初交付租金。
四、租赁期内的水、电、卫生治安费等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支付,乙方应遵守居委会和治安管理等单位的规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房屋维修事宜由甲方负责。
五、租用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赁,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
七、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