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询价,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与要约不同,要约邀请仅仅是预备订立合同的行为,对发出人而言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相对人作出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在实践中,判断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根据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我们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并解决在订约过程中产生的某些纠纷: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比如《合同法》第15条就明确规定了要约邀请的典型行为。
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一方面,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要约应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则可以据此而作出区分。
第三,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第四,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根据当地的规定或者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要约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认为是要约。
第五,根据订约的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向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人发出,而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商业广告、声明等,大都是要约邀请。
为了更好地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两个不同概念的区别,还可以从你问的问题作分析:
1、对于商品陈列待售行为。如果商店橱窗陈列的商品是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包括与此相似的自动售货机装置,就属于要约。如果商品陈列只起招徕顾客、吸引顾客的装饰作用,就属于要约邀请。像街上常常听到的“耗儿药,耗儿药,耗儿吃了跑不掉”的叫卖,只能显示其药物效果好,引起别人的购买欲望,是一种要约邀请。
2、对于寄送商品价目表行为。一般说,这只是推销商品的一种形式,意在引出对方能主动同自己订立合同的要约,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价目表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并表达出愿意受其约束,则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