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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所顾问第  

    聘请单位:                              (简称甲方)

    应聘单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达成一致,特此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任。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委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为甲方公司业务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是: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2、协助甲方草拟、审查有关法律文书,参加相关的协商或谈判;

    3、协助甲方建立合同档案制度;

    4、代表甲方参加其与他人发生的非诉讼事件的调节;

    5、代理甲方与他人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6、如甲方需要,乙方可按甲方要求对甲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由甲方决定;

    7、对甲方法律顾问室的工作给予必要指导;

    8、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征求甲方对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甲方的全体员工享受乙方提供的私人律师法律服务(咨询免费,代理诉讼、仲裁等减半收费),但甲方员工与甲方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或者诉讼、仲裁时,乙方仅代理甲方。

    第五条: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不定期联系方式,乙方律师应甲方要求提供服务。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律师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    年,从           日至             日。

    第八条:根据双方协商,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大写)     元,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给付乙方。

    第九条:甲方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纠纷需诉讼或仲裁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优先收案,另行收费。代理费按诉讼或仲裁标的额的3%收取,一次性交付。但每个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费最低不少于5000元人民币。律师办案所需的其他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乙方。乙方受甲方委托到外地办案,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按甲方中层管理人员标准待遇。

    第十条:对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不满意时,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律师;因乙方律师过错致使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相应赔偿。因甲方不完成约定的义务,使乙方律师无法开展工作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所收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