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曾有这样一个“索赔高额误工费”的案例。某律师在吃火锅时被溅出的汤水烫伤左大腿,向餐厅索赔2.7万元的误工费,但餐厅认为是他自己不慎导致的,拒绝支付。最终,朝阳法院判决餐厅支付1114元的赔偿。
该律师称,自己和朋友于2007年6月15日到北京旺香苑美食广场就餐。吃饭时火锅锅盖突然迸开,锅内汤水溅出,自己左大腿被烫伤。旺香苑美食广场在支付了医药费和交通费后,以刚开业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该律师治疗期间的误工费。
北京旺香苑美食广场的代理人表示,该律师烫伤是因为自己掀开火锅锅盖所致,事前餐厅服务人员已经对该律师进行了提醒。
法院认为,旺香苑美食广场在某律师被烫伤一事中应负责任,但是由于律师一职并非有固定收入者,因此按照北京市平均在岗人员工资标准判决赔偿。
究竟什么是“误工费”,误工费如何计算,现行法律法规是如何对其规定的?本文试图为您解开这些疑惑。
一、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一般来说,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因需要治疗休养不能工作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被称作“误工费”。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这笔费用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民事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处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为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了误工费的具体计算方式: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该解释未规定误工费的上限。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来说,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所在单位应出具误工证明,但须注意审查证明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受害人出具能够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有学者认为,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补贴、津贴。奖金以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1];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一数据可以参照统计局所公布的内容,政府统计部门每年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由此可见,在本文前面所提到的“索赔高额误工费”案件中,如果该律师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否则,只能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
现行法规中,对于“误工费”的赔偿,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1、医疗事故纠纷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处的“3倍”无疑规定了固定收入误工费计算的上限。
另外,条例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患者近亲属的误工费的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2、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不仅规定了受害人误工费的赔偿,还规定了受害人亲友的误工费。其第四条中规定,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3、行政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除因其他民事平等主体侵权导致人身损害的发生,还有可能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此类侵权案件,受害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及《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此处的“误工费”也规定了上限,即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三、诉讼过程中的误工费
当事人在参与法律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因耽误工作而产生损失,对于诉讼过程中的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对于其他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