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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官员:中国注重实质民主 非形式民主

     

    2010-03-19 02:34:00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新京报3月19日报道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中国实现了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与间接相结合以及秘密四个选举基本原则。

    放眼世界,中外选举有何区别?各国又是如何实现四个原则的?全程参与此次选举法修改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曾多次赴国外考察选举制度,他认为,选举制度对于不同的国家,都是依据各自的国情制定的,而不同国家之间的选举制度,难以有完全相同的模式。

    选举制度应由人们达成共识

    就国家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来说,大家达成共识、能够接受的,并认为是进步的,就是适合他们国家的选举制度和政治体制

    新京报:你怎么看待世界各国不同的选举制度?

    李飞:大体上看,即便社会性质相同,价值理念相同、意识形态相同的国家,但由于政治体制不一样,选举制度也是有区别的。

    很多国家实行的是议会内阁制,先选出议会,占议会席位多数的党来组阁,英国、日本都是这样。另一种就是美国的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第三种就是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内阁制。国家的政体不同,选举制度的内容和选举办法也就不同。

    实行两院制的国家,在选举参、众两院议员(上、下两院)时,选举制度既有按选民或人口分配名额全部直选的,也有按地区分配名额非直选的。美国51个州,不管大州小州人口多少,一个州就是2个参议员名额,这是民选的。而像英国的上院到现在里面还有一大批议员是世袭的,实际很多人也不去开会,现在英国也在改革,认为都到现在了,怎么还能世袭。

    还有一批国家是一院制的,像英国原来五十多个海外殖民地,后来大部分都独立了,英国人走的时候也想仿照英国的传统实行两院制,但事后,这些国家自己行使主权后根据本国情况有一些又改成一院制。

    每个国家有自己的国情、历史、文化,要形成一个合法的、稳定的政治体制,一定要把自己国家的国民安抚好,他们有相应的政治权利,表达他们的诉求。就国家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来说,大家达成共识、能够接受的,认为是进步的,就是适合他们国家的选举制度和政治体制。

    新京报:你们到国外是否考察了他们的选举制度和具体办法?

    李飞:我们考察是多方面的,包括他们的选举办法是如何设计的。2000年,我们考察英国的宪政制度改革,当时他们要改革上议院的构成及扩大选举成分,过去上议院是世袭的,现在也想民选,而民选就要设计怎么选。

    我们也是大开眼界,它有很多民间的选举制度设计事务所。我们看的两家事务所都有几十年的历史,从学生会的选举、人民团体的选举、社会组织的选举到国家的公职选举,都可以委托他们来设计。

    总之,这些选举办法的制度设计,都要服从其国家体制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能够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竞选会把选举变成有钱人的事

    西方国家搞竞选,一个基本的条件是必须有资金支撑选举经费,社会上的多数人没有这方面的资源和实力

    新京报: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为什么不采用竞选的方式?

    李飞:我们注重实质民主,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应当高度统一。但一个社会从公正、公平角度要更注重实质民主。我们的实质民主是什么呢?就是要保证各个方面、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都有一定的代表进入到国家权力机关里来,不是采用西方国家简单的那种竞选。

    西方国家搞竞选,一个基本的条件是必须有资金支撑选举经费,社会上的多数人没有这方面的资源和实力。

    1986年,我去日本枥木县考察众议院大选,自民党的一位后起之秀本来没有被自民党列为候选人,但他想试试竞选,光竞选事务所就1000平米。当时日本有个说法叫“三上两下”,意思是投入三亿日元还有可能选上,两亿日元肯定选不上,那次他仅试试竞选,就花去了两亿日元。

    所以选举能不能保证实质民主,关系到这个国家能不能和谐稳定,我们国家一开始就很注意这点。

    新京报:当年为什么把直接选举限定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呢?

    李飞:1953年中国在普遍平等原则下确立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乡镇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上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这是因为当时全国有6亿人口,交通不便、文盲率较高,不可能组织全国的直选,即便是省和较大的市直选也做不到。1979年选举法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一个县的人口也是不少的,通过在县以下的选区范围内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民更熟悉候选人。这次选举法修改,也完善了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

    从各国情况看,直接选举、间接选举,都是根据本国具体国情、社会结构、民族、宗教群体等多种情况考虑的,只要符合选举的基本原则,是可以不同的。

    新京报:这次修改,增加了一个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怎么理解这个修改。

    李飞:1979年修订选举法为了扩大选举民主,引入了差额选举制度。但后来施行中发现,政党或人民团体联合提名候选人,有时一下把候选人数量提足到差额数,致使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难以进入候选人名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作出了这个修改。

    比如一个选区应选代表3人,候选人为5人方可组织选举,政党或人民团体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能超过3人,剩下的2名候选人就只能由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这可以更好的保证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权利的实现。

    人大代表始终要接受选民监督

    在任职期间,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可以罢免其选出的代表,这是我国选举制度与西方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

    新京报:这次修改,很重要的变化是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李飞:我们国家是以全体人口作为基数来选举代表的。直到现在,城镇化已经将近47%,有条件真正达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来选。

    以后户籍制度改革了,你住在哪,就是哪的居民,只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城乡差别就更小了。你在哪个地方长期工作、生活,和当地有密切的经济联系、社会联系,就可以在当地参与社会文化事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高级社会应该是这样的。但是我们毕竟还需要一个过程。

    新京报:在基层选举中,怎样保证选民的参选热情?

    李飞:不少选民希望自己推选出的代表更多地来代表自己,如果不能使自己推选的代表进入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他就会认为我选不选和自己没有直接关系。

    为此,修正案提出要完善差额选举的提名,要应选民的要求由选举委员会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关切的问题,以便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投票选择。

    这也有个过程,需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来进一步发挥我们选举制度的优势和作用,能让选民选出的代表在不同的层次代表自己发出声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新京报:对代表履职的不满意,是不是也影响选举的积极性?

    李飞:人大代表本应更好地履职,但有的代表把当选代表变成了荣誉职务。除了人大代表自己应具备履职意识外,也看该级人大常委会日常组织代表活动的工作开展得怎么样。

    新京报:目前好像还没有因为代表履职不力被选民罢免的先例。

    李飞:有,南方有个城市出现过基层人大代表被选民罢免的事例。这是因为一个社区选代表时,某个代表承诺了可以代表社区履职,但其后选民认为他没有这样做,所以就罢免了他。

    我国的人大代表必须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在任职期间,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可以罢免其选出的代表,这是我国选举制度与西方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西方选举出议员,选民是无法在任期内罢免他的。表明我国的人大代表始终要接受其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当选民有了这个意识,就会对代表提出更高的要求,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也必然会加强。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