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查,原告曹某与被告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4月30日在商丘市睢阳区民毛固堆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子女两人,随原告生活。今年原被告外出打工,后被告离开原告,不知去向。原告带两子女到娘家居住至今。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然较长,但由于被告外出不归,且不与家人联系,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乏了解。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现被告下落不明,两子女由原告抚养为宜,子女抚养费待被告出现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曹某与被告屈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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