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人:xxx,女,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九江市xxxxxx业主,住九江市xx路xx号xx栋xx单元401室
被申请人:xxxx,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执行由 人民法院 号判决。立即支付申请人货款21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45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以及财产保全费共计 元;
3、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做出(2008)浔民一初字第1064号判决。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100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①本金100000元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8年9月16日止;②本金80000元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③本金2100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预期付款利息。该判决还判决确定,若被申请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判决还确定被申请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以及财产保全费共计6070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