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
那么,究竟是应按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实测差异补收房款,还是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暂测、实测差异补收房款呢?
北京房产律师网首席律师周飞认为: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面积两部分组成,套内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决定了商品房的实际使用率(得房率)。房屋建筑面积的增加,有几种原因:一是套内面积或共用分摊面积增加造成;二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面积均增加造成;三是套内面积减少、共用分摊面积增加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增加、共用分摊面积减少,但增加的幅度大于减少的幅度造成。上述原因,既可能导致得房率的提高或不变,也可能导致得房率的降低。本案系争房屋由于共用分摊面积增加比套内面积多,致使房屋的得房率下降。当发生建筑面积增加时,是否可依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补收房款,要具体分析面积增加的缘由。本案中,双方在预售合同第二条既约定了套内面积,又约定了建筑面积,显然得房率按合同约定已于固定,买受人预购房屋是基于对得房率的清晰认识和信赖,而开发商也将得房率作为吸引消费者购房的一种商业手段和承诺。当实际交付的房屋因建筑面积的增加反而导致了得房率的下降,如仍允许被告按增加的房屋建筑面积补收房款,既不符合原告购房时的初衷,被告亦有误导原告之嫌,违背了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因此当得房率降低而建筑面积增加时,只有将预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适用于套内面积部分方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故被告无权就增加的共用分摊面积向原告补收房款,被告仅可就套内面积的暂、实测变化适用多退少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