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网

    审理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认真阅卷,做好庭审准备

      庭前审理是庭前准备工作的纵深发展。经过庭前准备工作,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及时把握庭审的要点,法官在开庭前应该注意阅卷审查辅助人员的准备工作是否符合开庭的审理的要求,卷宗内送达等材料是否齐全,该追加的当事人是否追加,该勘查鉴定的是否已经勘查鉴定等等。对于不符合开庭条件的,例如:无开庭传票送达回执、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期未满、当事人已经申请鉴定而未鉴定等等,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负责准备工作的人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符合条件后才能开庭。

      公开审判,加大法律宣传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理制度。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开庭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过程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采访、报道并向社会披露。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了保障审理的顺利进行,法官有权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录音、录象或者摄影。

      我国立法上基于对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的特殊保护,又规定了公开审理原则的例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注意这些例外。根据诉讼法和司法实践,适用于不公开的审理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如军事秘密、国防情报、党政机密等等。

      (2)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包括公民个人疾病、夫妻家庭关系等等。

      (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婚姻案件。

      (4)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会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是所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集合行为,审理又要注意遵照法定程序,查清楚案件,维护庭审的权威。法庭的审判程序主要划分以下几个阶段:

      (1)庭审准备。包括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案由、是否公开处理审理以及不公开审理理由、适用程序、合议庭组成、公诉人、辩护人、书记员、鉴定人名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2)调查阶段。调查阶段是庭审的重要环节,法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当庭通过审查双方的事实和证据,得出初步结论。

      (3)辩论阶段。庭审的最精彩之处应当体现在辩论程序中,通过双方以及代理人围绕案件争执的焦点和法律具体适用的辩论意见,促使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4)裁判阶段。经过庭审调查、辩论后,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的裁判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