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 、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具有方便 、快捷 、灵活 、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成则双赢,不成也无输方”,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全新前景,素有“东方经验”的美称 .诉讼调解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认为诉讼调解是符合我国民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的有效结案方式,是重要的结案方式之一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中都包含着诉讼调解的法律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含刑事自诉,下同)已被广泛运用 .应当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往往就是杀死或者伤害原告人的致害人,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所有诉讼类型中是对抗性最强 、对立最尖锐的矛盾 .相对其他案件处理方式来说,调解尤其是庭前调解更具有迅速化解矛盾 、消除分歧 、解决纷争的突出特点,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十分有效,已经成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前调解,我们做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后发现,要成功地进行庭前调解,光靠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艺术,要善于综合运用心理学 、社会学等多种知识和多种技巧,才能达到成功调解的目的 .我们将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及策略总结如下,与广大司法调解工作者共同探讨 .(本文所说的调解主要是指庭前调解)
一 、强化法官的公信力
调解制度是借助中立法官的公信力,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在调解制度中,双方当事人将自身权力自愿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前提条件是法官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说法官必须取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赖,使当事人能够放心地把自身权利托付给其调处 .在我国一些偏远地区或部分少数民族村寨,仍然存在着由部族首领或德高望重的老人来调处民间纠纷的情况,这种习俗与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中具有对法官公信力的要求在道理上是一致的 .公信力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权益 、人格等一律平等,不能对任何一方带有感情色彩 .我国传统上是个人情社会,密密交织的人情网影响着司法审判工作,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度,这也是长期以来“人情案” 、“关系案”困扰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因 .在我们身边发生过这样一件真实的事:一个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办案法官写给书记员一张内容与案子无关的字条,书记员看后随手把字条揉皱扔进纸篓 .后当事人因怀疑法官办“关系案”而将纸篓的废纸全部偷走 .这件事表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精神高度紧张,非常敏感,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并有可能对下一步调解工作造成困难 .这就要求法官在居中调解时,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到细节,要慎之又慎,细之再细 .
二 、使当事人变成明白人
所谓使当事人变成明白人,是指法官通过向纠纷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 、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主张权利 、参加诉讼在思想上有个清晰的轮廓,以便在下一步诉讼过程中,更充分有效地处置自身权利 .这一步骤是取得调解成功的必由之路 .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虽已初具规模但还有待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观念整体上讲比较陈旧,这些都说明我们离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许多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 、法律素质普遍较差,甚至对法律程序 、诉讼权利 、应诉技巧一无所知,这些给诉讼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正如裁判在体育比赛之前要向运动员说明比赛规则一样,法官同样负有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程序等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虽不懂法律知识,但经济条件较好的当事人,可以鼓励他们委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诉讼代理人,使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参加诉讼 .实践表明,在诉讼调解中,越是让当事人清楚法律权利 、义务,充分了解法律程序,越能够使他们把握庭审节奏,掌握一些诉讼技巧,与法官协调配合,快捷 、有效地促成和解,定纷止争 .相反地,试图利用当事人对法律无知,采取强制调解 、以判压调手段,往往会激怒当事人,激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使诉讼调解陷入僵局,造成久调不决,甚至形成矛盾激化的后果,增加社会稳定的隐患 .
三 、适时适度冷处理
“饿死不作贼,气死莫为讼”,这是封建社会人民群众对打官司的心理的真实写照 .长期以来,在许多百姓眼中,打官司 、进法院,就是“惊官动府”,是撕破脸皮的事,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当事人怀着这样心态参加诉讼,往往情绪非常对立,这一点表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尤为突出 .对于情绪过激的当事人,法官要有足够清醒的头脑和足够的耐心 .所谓足够清醒的头脑,就是要时刻想着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化解分歧,解决纠纷,要时刻保持着睿智的冷静和理性的镇定 .所谓足够的耐心,是指法官要具有听得进,忍得住的胸怀,要具有“润物细无声”的细致,在倾听当事人诉说的过程中进行劝说,在劝说的过程中引导 .对于易于激动的当事人,不妨试着采取“拖”的方式 .这里的“拖”,并不是“推拖”的同义语,而是寓调于拖,寓劝于拖 .实践证明,冷处理是对待情绪激动的当事人的十分有效的办法 .当然“拖”是有限度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适当地拖一拖,让当事人有时间冷静下来 、理智起来 .在“拖”的过程中可以同时使当事人了解案件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达成和解,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后果,调动当事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积极性,直至最后化解矛盾 .
四 、寻找调解突破口
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都有着一段曲折的经历 .案件不同,当事人素质 、文化水平 、生活阅历以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 .法官要善于根据这些因素在调解过程中寻找突破口,寻找关键点,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我们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本地某村村民林某某,因怀疑其妻孙某某与一男性邻居有染,使用捆绑 、殴打等手段对孙某某实施了长达二个小时的虐待,事后孙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林母与儿媳孙某某素来不睦,林某某怀疑孙某某有外遇是由于林母的恶意挑拨 .同时我们还了解到林某某与孙某某是自由恋爱四年后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 .在掌握林某某和孙某某夫妻感情基础较好,林某某虐待孙某某系林母挑拨的情况后,我们紧紧把握这一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最后,林某某与林母当场向孙某某认错,孙某某也表示不计前嫌,自愿撤诉 .在审结此案后我们认识到,作为法官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一定要深入案子背后,尽可能多地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找准突破口,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 .
五 、必须坚持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调解成功的保证 .公正的法官才能不言自威,才能从容主持审判 .公正的裁决和调解,才能拥有既判力和约束力,才能被当事人自觉自愿地履行 .新时期的法官不但要具备深厚的法学修养 、扎实的理论功底 、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同时还要具备高尚的人品和职业道德 .尤其是后者,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显得更为重要 .当前社会是商品经济社会,挣钱 、发财再也不是让中国人感到羞涩的字眼,社会观念发生着巨大变化 .法官队伍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他们既要承受汹涌澎湃的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又要摆脱层层人情关系网的束缚 .如何奉公执法 、恪尽职守,同时又要处理好身边的各种关系是每个法官不容回避的严峻课题 .古人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 .”归根结蒂,司法公正是法院裁判的生命力所在,法官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定纷止争,才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才能使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
六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单纯是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是一项由方方面面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在诉讼调解中,我们主张不但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而且还要充分借助于纠纷当事人所在机关 、企事业单位 、村委会 、居委会等各方面的力量,这些因素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帮助 .值得一提的是,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是一支重要力量 .一般来说,纠纷当事人对其委托代理人具有天然的信赖关系,而当事人与法官或多或少保持着一定的距离 .法官要充分调动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性,发挥诉讼代理人懂法知法以及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优势,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下面是我们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实践中,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作用的二个案例:朱某某与陈某均是某建筑工地工人,施工中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朱某某把陈某从正在施工的二层楼推下,致陈某重伤,朱某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陈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因陈某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朱某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涉诉之初便放弃了和解的希望 .我们通过建筑公司的律师多次给建筑公司作工作,说服建筑公司自愿补偿陈某一部分经济损失,这使被告人朱某某重新看到了附带民事部分和解的希望,重新走到了调解道路上来,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陈某如愿以偿的与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另一例是,本地某镇垃圾清运工徐某某在运送垃圾时被车撞死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肇事司机提起公诉,徐某某的丈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老伴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坚持要求赔偿数额为“66666元”,声称是为了讨个吉利数,多次劝解无效后,我们通过其诉讼代理人做其工作,最终使其放弃了这种毫无意义的想法,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 .
诉讼调解,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土地上的一支奇葩 .可以预言,不论社会条件发生多大变化,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调解仍然是符合我国民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的有效结案方式之一 .每一位法官都有责任继承和弘扬这一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并加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