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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美容中心因欺诈消费者被判双倍返还价款

    本网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一美容中心因欺诈消费者被一中院终审判决双倍返还消费价款,其中办理贵妃卡、终身卡、一卡通、钻石卡的美容预付款共计二万九千六百元,并赔偿二万九千六百元。

      消费者赵女士于2007年12月14日在北京柔婷诗婷美容美发中心购买了价值2000元的贵妃卡及价值7800元的终身卡,并承诺持有会员卡可以享有终身提供升级美容产品的服务。同年12月19日,赵女士又花费10000元购买了一卡通美容卡,工作人员没有给付其交款凭证,仅交给其一张一卡通卡片,该卡片由赵女士和该美容中心工作人员孟某签名。

      2008年3月14日,赵女士在美容师推荐下又花费9800元购买了钻石卡,美容中心向赵女士出具了《钻石卡服务协议》,赵女士在协议甲方处签字,乙方处盖有“陕西柔婷工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公章,美容中心未给赵女士出具交款凭证,仅交给其一张钻石会员卡,该卡由赵女士和该美容中心工作人员孟某签名。

      2008年6月,赵女士到美容中心做美容时得知,在此之前为赵女士提供美容服务的几名美容师已经调至其他店工作,而美容中心工作人员以赵女士手中的美容卡均已作废为由拒绝为其提供美容服务,并拒绝承认赵女士所交纳的费用。赵女士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美容中心存在欺诈为由将其要求双倍返还其购买美容卡所花费的二万九千六百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赵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该凭证证明赵女士确向户名为美容中心工作人员孟某的帐户内存入款项用以支付钻石卡费用。美容中心否认收到该款,但认可孟某当时为其分店院长。因此,法院对赵女士向美容中心交纳29600元的办卡费用一事予以确认。

      一中院认为,赵女士和美容中心形成美容服务合同关系,现美容中心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美容服务,应当按照赵女士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因该美容中心在《钻石卡服务协议》上加盖其他公司的公章,且该协议书内容和所提供的其他美容服务内容均存在虚假情况,可以认定美容中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其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美容中心应当按照赵女士的要求双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该美容中心返还赵女士办理贵妃卡、终身卡、一卡通、钻石卡的美容预付款共计29600元,并赔偿29600元,两项共计5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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