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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对一起绑架案作出判决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9-03-17 10:12:05


        河北来京人员郑丽刚、柴彦军去年在本市昌平区策划绑架,后因形迹败露被民警抓获,后被公诉机关以绑架罪公诉。审理过程中,昌平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审结了该案。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作出判决。

        被 告人郑丽刚、柴彦军为向王某勒索财物,预谋对王进行绑架,并准备了刀、枪状打火机、假车牌、胶带、迷彩服、口罩、手套及车辆等作案工具,于2008年10 月27日至30日驾车对王某进行跟踪。后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并抓获,公诉机关以绑架罪对被告人郑丽刚、柴彦军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郑丽刚、柴彦军自愿认罪,二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 院认为,被告人郑丽刚、柴彦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郑丽刚、柴彦军自愿认罪,简化适用 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丽刚、柴彦军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郑丽刚的行为系犯罪 预备,有自首情节;辩护人关于柴彦军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柴彦军的行为系犯罪中 止,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预备,郑丽刚有自首情节,柴彦军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分别 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并规定从公 布之日起实施。昌平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认定被告人郑丽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柴彦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主审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39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主审法官表示,现在的绑架犯罪已经和多年前大不 相同,以前绑架者多是亡命之徒,手段也很残忍。现在绑架者很多既不“撕票”,也没有虐待行为,只要拿到钱就会放人。而修正前的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 偏少,已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案件的需要。这次修正,既考虑了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又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复 杂,因此在刑法设置上适当增加了档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此类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郑丽刚、柴彦军自愿认罪,并且鉴于二被告人的 行为系犯罪预备,郑丽刚有自首情节,柴彦军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分别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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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