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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快速计算方法

    人民法院新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快速计算方法)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财 产 案 件

    标 的 额                             收 费 标 准
    10000元以下的                     50元
    1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2.5%-200元
    2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2.0%+300元
    5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1.5%+1300元
    1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1.0%+3800元
    2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9%+4800元
    5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8%+6800元
    10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7%+11800元
    20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的                     标的额×0.5%+41800元

    非 财 产 案 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申 请 费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