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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 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 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 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 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交纳400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交纳1000

    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