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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对论坛中帖子应尽的审查义务

    作者:聂冉  发布时间:2008-12-22 14:55:56


        近 期,海淀法院受理一些因网民在网络论坛中发帖引起的个人起诉网站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论坛系网站为网民提供的可自由发布帖子,表达自己观点的空间。一般情况 下,网站都会在网页上发布声明,要求网民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互联网相关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 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承担一切因作者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所有帖子仅代表 作者本人意见,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发帖人当然应就帖子的真实性负责,且应保证帖子中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受害人当然可以向发帖 人主张权利,但实际上,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多数网民均采用匿名发帖,受害人很难向真正的侵权人主张权利,即转而向网站主张权利,网站发表上述声明后,是 否即对发表于论坛中的帖子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网站应对网民发布在其空间内的帖子负有一定的审核义务,该义务体现在如果 帖子内容存在明显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网站应在合理时间内主动对帖子予以删除或不予登载,如果网站未尽到主动删除义务,则网站应对侵权帖子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如果通过一般性审查无法判断帖子是否存在侵权,则受害人应向网站提出申请,由网站对帖子内容予以删除,如受害人在诉讼前未向网站主张权利,则网站 不对侵权帖子承担法律责任。

        在海淀法院受理的张先生诉北京一网站名誉权案件中,张先生发现有人在网站上发布帖子诋毁其科研成果,帖 子的内容为反映张先生的科研成果不真实,使用后没有效果,并发帖辱骂张先生。张先生认为上述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帖子中关于反映张先生科 研成果不真实,使用后没有效果的帖子不能脱离全文孤立评价,帖子内容已超过网站的审查判断能力,张先生未直接向网站主张权利,在无证据证明网站即为帖子作 者的情况下,上述帖子的表述未侵犯张先生的名誉权。而对于帖子中明显辱骂张先生的内容,法院认为网站应对该帖子进行主动删除,在网站未举证证明其在合理时 间内对该帖子进行删除的情况下,法院认为网站未尽到审核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这类案件在审理中的难点主要集中在:

       &nbsp1、 无法让真正的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审理中,法院发现受害人很难知道真正的侵权人是谁,因为,发帖人往往匿名发帖,受害人面临举证难的问题,有些受害人知道 侵权人为何人,但侵权人予以否认,受害人仅凭录音等证据很难证明其主张。审理中,网站仅在未尽审查义务的范畴内承担法律责任,如此,虽能使受害人得到一定 抚慰,但真正的侵权人却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nbsp2、网站删除侵权帖子的合理时间应如何界定。在上述情况下, 真正的侵权人虽有可能被网站列入黑名单,但通过更换身份仍可在论坛中自由发帖。这样导致的后果是,网络环境越来越差,而赋予网站的义务越来越大。而实际 上,某些大型网站论坛每日的帖子量多到我们无法想象,某些明显辱骂的语言可能会被系统过滤掉,但大量的内容仍需人工进行筛查。审理过程中,很多网站答辩时 称,要求其及时对侵权帖子进行删除,与每日数量巨大的帖子之间存在矛盾,及时删除侵权帖子实际上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及时”的概念很难界定,到底1个 月算及时还是2个月算及时,是否应考虑网站的规模及发帖量等,审判实践中很难界定。

       &nbsp3、受害人要求网站提供发帖人 注册信息是否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站发现侵权帖子后应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但并未规定网站可以向个人提供发帖人的注册信息。实际 上,受害人想获得发帖人的个人注册信息是为了进一步向发帖人主张权利,但发帖人的注册信息又涉及发帖人的个人隐私,在两者之间产生矛盾时,应如何选择。

        笔 者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私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当发帖人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侵犯他人权利时,受害人有权知晓发帖人相关信息,以便就侵权损害进一步获 得司法救济,此时,私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足以对抗被侵权人通过司法程序获取侵权人信息的权利,故受害人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综上,网络论坛虽为虚拟空间,但仍应遵守现实法律,但在两者产生矛盾时,就应有更为适应网络环境的法律出台,既能保证网民自由发表个人观点,又能使这种自由得到有效的约束,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并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难点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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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