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学慧 发布时间:2009-01-06 10:24:37
陈 女士原系某开发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劳动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终止。2008年3月,公司在屡次通知陈女士续订劳动合同而未被理会的情况下向其出具 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工作,并由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近日,丰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已屡次向陈女士发 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而陈女士不予理睬,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陈女士与 某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开发公司发放2008年合同续签名单,里面有陈女士的名 字。后来开发公司多次敦促陈女士签订2008年度劳动合同,陈女士均未理睬。无奈之下开发公司于2008年3月3日后两次向陈女士发出敦促函,陈女士收到 后均未回复。2008年3月17日,开发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对向陈女士现场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被解除劳动关系后, 陈女士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开发公司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并要求开发公司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
开庭审理过程中,陈 女士称公司是在逼她辞职不能的情况下,捏造歪曲多项理由,逼迫她签收公司单方面违法下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她从不知晓开发公司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开发公司当庭出示了《2008年合同续签名单》、《敦促函》、特快专递详情单、邮件查询单等证据,证明曾屡次敦促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而陈女士不予理睬,其 中《2008年合同续签名单》上还有陈女士的亲笔签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08年合同续签名单》、《敦促函》、特快专递详 情单等证据的显示,开发公司于2008年1月至3月期间提出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故对于陈女士主张不知晓开发公司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不予认可。 开发公司已主动提出与陈女士续签劳动合同,陈女士未做出回应,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于开发公司,故对于陈女士主张开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开发公司免除陈女士办公室主任职务的决定系该公司自主行为,故对于陈女士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原 岗位工作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陈女士已经提起了上诉。
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