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冲 黄淘涛 发布时间:2009-01-08 09:30:54
家住西城区的李先生因卖车未过户被卷进一场交通肇事的官司。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李先生对被害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 年8月的一天,李先生接到大兴法院发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向遵纪守法的他甚是诧异,待看完诉状,他才明白了究竟。原来是自己那辆早已卖掉却未及时过户 的两轮摩托车闯的祸。李先生称,两年前自己将该车卖给了一家二手车商,但由于没有找到买主,该车一直未过户。后该车几经转手被王某买走,也未办理过户手 续。王某于08年6月14日在大兴区驾驶该车时违反交规,将横过马路的蔡老汉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事发时该车车主仍为李先生,因此被害人蔡老汉的亲 属将李先生一并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上,李先生与蔡老汉的家属就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 烈的辩论。蔡老汉的家属诉称,李先生是该车的登记车主,对该车具有管理义务,现该车肇事,理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李先生却觉得自己十分委屈,认为自己早已 将车卖掉,确实不知道该车后来卖给了现在的车主王某,车虽然一直没有过户,但自己仅为名义上的车主,实际上不能对车辆进行管理,因此不具有过错,不该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先生卖车却未及时将车辆过户,该行为存在瑕疵,但是由于该车现为王某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王某系实际 车主。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名义车主对被害人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蔡老汉的家属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认为其诉讼请求缺乏相应法 律支持,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