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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本(城镇集体所有制)

    制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企业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

    二、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经济性质;

    (三)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四)企业注册资金;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

    (六)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十二)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和职工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四、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

     

    附:《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6年第一版)

     

     

                                  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五条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五章  注册资金

    第七条  注册资金:             万元。

    第八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 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 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的        %。(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1%)

     

    第七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

    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

    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六条  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

    第二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注:企业有劳动股的,劳动股的设置、收益和分配办法应在章程中明确。)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企业章程;

    10、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

    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 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 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第10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 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6、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7、聘任和解聘包括经理(厂长)、会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

    8、其他职权。

    董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项决议时,应由   分之   以上董事通过,其他事项由   分之   以上董事通过。

     (注: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     (时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副经理    人,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等管理人员。

    6、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    人,任期    年,监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注:企业规模较小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厂长)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要求董事、经理(厂长)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厂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当董事会上两种不同意见表决票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4、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4、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提取劳动分红基金;

    7、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八条  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一部分分配给在职职工;

    2、一部分用作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

    3、一部分作为企业劳动分红。

    (注:具体分配办法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四十条  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职工个人股金、社会个人股金、法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个人帐户的住房基金。(注:企业可视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和社会保障与住房基金制度)

     

    第十三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解散;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四十五条  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四十六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其中职工集体共有股份得的财产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章  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企业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企业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章程应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