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企业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
二、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经济性质;
(三)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四)企业注册资金;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
(六)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十二)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和职工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四、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
附:《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6年第一版)
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五条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五章 注册资金
第七条 注册资金: 万元。
第八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 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 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的 %。(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1%)
第七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
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
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六条 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
第二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注:企业有劳动股的,劳动股的设置、收益和分配办法应在章程中明确。)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企业章程;
10、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
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 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 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第10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 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6、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7、聘任和解聘包括经理(厂长)、会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
8、其他职权。
董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项决议时,应由 分之 以上董事通过,其他事项由 分之 以上董事通过。
(注: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 (时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副经理 人,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等管理人员。
6、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 人,任期 年,监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注:企业规模较小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厂长)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要求董事、经理(厂长)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厂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当董事会上两种不同意见表决票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4、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4、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提取劳动分红基金;
7、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八条 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一部分分配给在职职工;
2、一部分用作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
3、一部分作为企业劳动分红。
(注:具体分配办法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四十条 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职工个人股金、社会个人股金、法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个人帐户的住房基金。(注:企业可视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和社会保障与住房基金制度)
第十三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解散;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四十五条 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四十六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其中职工集体共有股份得的财产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章 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企业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企业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章程应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