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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和微软干上了 建议质检局对其开展缺陷调查
      来源:北京晚报  王蔷   2008年10月31日 16时24分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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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向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举报微软之后,今天上午,北京律师董正伟又正式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执法申请,要求该局立即开展对微软视窗系统软件产品缺陷的调查,并责令其依法召回并至少罚款10亿美元。   “黑屏计划”暴露系统缺陷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认为,微软通过在线升级进入用户计算机系统对电脑软件进行正版验证并实施干扰提示等,这表明微软在操作系统设计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危害用户的信息安全、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

    “当微软在线升级验证计算机用户电脑系统时,互联网公共环境下其他人员和‘黑客’也尾随微软技术人员或程序进入计算机用户电脑系统从事窃取隐私、商业秘 密、破坏干扰等活动,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无法保障,属于重大的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董律师表 示,微软公司应当对软件产品质量的设计缺陷承担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责任。

    董律师介绍,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定,作为版权作品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出现设计缺陷、制作瑕疵等质量安全缺陷时,也应当依法召回。因此他建议并请求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对微软的 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设计瑕疵展开质量缺陷调查,并依法责令召回并至少罚款10亿美元、赔偿用户损失等。

    维权不能侵入他人电脑

    董律师还提出,所谓的软件版权保护不能以损害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为代价,不能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为代价。《刑法》明确规定了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和非法 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都具有刑事违法性。微软黑屏计划实际上是非法侵入私人计算机空间的行为,本身是一种 “黑客”入侵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董律师还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对微软的黑屏计划强制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进行刑事调查,责令其停止侵入行为,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应建立软件召回制度

    为了杜绝类似微软“黑屏计划”式的其他软件企业随意进入用户计算机系统,董正伟还建议,应当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产品召回条 例》中明确规定,软件产品设计缺陷、质量瑕疵应当实施召回制度。如《缺陷产品召回条例》应当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缺陷或者制作缺陷,危害计算机用 户信息安全、隐私权、商业秘密等风险时,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因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制作缺陷造成计算机用户泄密的,软件厂商和版权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