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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嫁入外村土地被收 法院调解终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8-10-30 10:43:32
     


        吴某外嫁他村,但户口未迁走,吴某娘家的甲村经济合作社取消了吴某在该村的口粮田。 吴某遂将甲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请求返还口粮田或给付土地收益补偿款5600元,同时要求享受甲村的村民待遇。近日,密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吴某与甲村 经济合作社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甲村经济合作社于2008年12月30日前为吴某发包0.35亩土地,并于2008年11月10日给付吴某500元投保 费。

       &nbsp1997年1月29日,家住密云县某镇甲村的吴某与某镇乙村的张先生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吴某的户口一直保留在甲村。 婚后,吴某虽然婚嫁到乙村,但由于其户口未迁入丈夫张某所在的乙村,故吴某至今未分得乙村口粮田。为此,吴某多次通过各种渠道要求甲村经济合作社返还口粮 田并恢复其村民待遇,但均未果。为此,2008年6月27日,吴某一纸诉状将甲村经济合作社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吴某认为, 甲村村委会形成的取消其村民待遇的决议,但其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甲村经济合作社给付其自2008年至2027年,每人享有0.35亩口粮田或0.35亩土地收 益补偿款5600元。同时要求享受甲村其他村民已享受的每人500元养老保险和育龄妇女享受的每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普查的待遇。

        甲村 经济合作社辩称,甲村的土地均已发包到村民手中,吴某现无承包地属实,但甲村村委会早在1997年初就已经通知原告吴某将户口迁走,故吴某无口粮田的现状 是其自己造成的。且甲村经济合作社是根据村民代表的决定取消原告的口粮田及保险等村民待遇,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 中,甲村经济合作社表示可以自2009年起为吴某发包0.35亩口粮田,吴某对此亦表示认可,同时,吴某放弃了要求主张每年一次育玲妇女生殖健康普查待遇 的请求。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吴某与娘家甲村经济合作社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甲村经济合作社于2008年12月30日前为吴某发包0.35亩土地,并于 2008年11月10日给付吴某500元投保费。

    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