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10-31 10:39:52
欠条上的“清”字含义不明,老板张某称工资已结清,打工者吴某则表示“清”是指清算完毕但未付款。近日,二中院审结张某与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吴某要求张某支付工资5630元的诉讼请求。
& nbsp2005年5月,吴某经人介绍到张某的施工队提供劳务。在此期间,张某未向吴某支付过工资,吴某借款1150元。2007年4月,吴某要求张某结 算。后张某派其员工李某进行结算。当日由李某书写了字条,字条上写明“清,李某”和吴某签名书写“清,吴某”的字样。字条双方各有一份。
诉讼中,双方对于书证上“清”字的解释各执一词。张某称,“清”是剩余工资已经结清。吴某对此否认,称“清”字表示双方已经清算完毕,但没有支付此款。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吴某劳动报酬5630元,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吴某为张某提供了劳务,对于应付吴某的工资数额双方没有异议,同时均承认吴某提交的字条系张某的职工李某书写。本案 双方争议焦点为“清”字是否为劳务费已付清。审理中,张某主张劳务费已结清,虽提供了为吴某书写字条的证人李某及张某出庭作证,但吴某对其证言予以否认, 张某对此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同时亦未能提供吴某收到此款的其他相应证据进行佐证,且上述证人均曾受雇佣于张某,其证人身份有瑕疵,其证言的效力不足。据 此,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