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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
    [ 作者:佚名    转贴自:知识产权律师网    点击数:665    ]

     

      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它是随着技术援助合同的大量涌现而在合同书上频繁使用的用语。迄今为止,国际上对专有技术一词还没有公认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局在1964年制订的《发展中国家发明样板法》中曾给出如下定义:"所谓专有技术是指有关制造工艺,以及产业技术的使用及知识"。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代经济法辞典》中对专有技术是这样定义的:"专有技术是有一定价值,可利用、未被公众所知,可以转让或传授而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技术情报、经验、方法或其组合。"总之,专有技术是一种秘密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巧的总和。既可以表现为书面资料,如设计图纸资料、设计方案、操作程序指南、数据资料等;也可以表现为技术示范、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口头传授等。但就专有技术本身来讲,它是寓于这些表现形式中的一种观念和构思。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具有共同特点:两者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都以技术知识为其内涵,并且都是具有实用性、可转让和可传授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工业技术。但由于技术所有人选择保护的途径不同,所以两者之间又存在如下区别:①专有技术是以保持秘密为其生命的技术,所以是未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技术必须公开其发明,公开是保护的前提。②专有技术不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主要是依靠持有人严守秘密。一旦秘密泄露,专有技术也就失去了其独占价值;专利技术受专利法的保护。③专有技术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该项技术没有泄密,就可以一直保持下去;专利技术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后,该专利技术即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④专有技术既包括有形知识,也包括无形知识,范围广泛;专利技术的范围受专利法的约束,必须是有形知识。

      由于专有技术是依靠其自身具有的秘密才具有财产价值的,所以一旦秘密公开,其价值也就没有了。为此对专有技术的秘密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通常采取如下一些合理措施进行保密: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对违反此条款者,可以不履行合同为理由,要求对方赔偿损失。②要求本企业雇员保护本企业的技术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专有技术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处罚规定。如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包括专有技术),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一般属于民事诉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