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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学家诉曹雪芹酒业获赔5万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因认为唐山曹雪芹酒业有限公司擅自将自己的书法作品用于白酒外包装获利,红学家周汝昌提起诉讼,索赔百万。

      记者昨日获悉,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曹雪芹酒业公司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周汝昌5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000元。

      1994年6月,周汝昌参加了河北省曹雪芹研究会成立大会及学术研讨会,在参会期间应邀题写了“曹雪芹家酒”

      等书法作品。五个大字随后被置于曹雪芹酒业公司大门牌楼的正面。但周汝昌发现,将上述书法字体个别笔画修改后,曹雪芹酒业公司将五个字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在其生产的“曹雪芹家酒”及“曹雪芹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周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曹雪芹酒业公司在庭审时答辩认为,白酒包装及广告中使用的字迹不是周汝昌的原作,而是公司经过多次修订和面向社会征订确定而来,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认为,曹雪芹酒业公司未经允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周汝昌的书法作品,并进行修改,侵犯了周汝昌对书法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