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曹雪芹酒业公司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周汝昌5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000元。
1994年6月,周汝昌参加了河北省曹雪芹研究会成立大会及学术研讨会,在参会期间应邀题写了“曹雪芹家酒”
等书法作品。五个大字随后被置于曹雪芹酒业公司大门牌楼的正面。但周汝昌发现,将上述书法字体个别笔画修改后,曹雪芹酒业公司将五个字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在其生产的“曹雪芹家酒”及“曹雪芹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周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曹雪芹酒业公司在庭审时答辩认为,白酒包装及广告中使用的字迹不是周汝昌的原作,而是公司经过多次修订和面向社会征订确定而来,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认为,曹雪芹酒业公司未经允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周汝昌的书法作品,并进行修改,侵犯了周汝昌对书法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