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想起来明天要考陈某某(注:原文使用了某大学教授真名,下同)的《新闻伦理与法规》……于是决定看书,一遍看下来,脑子里没有任何印象……陈某某果然是个猥琐人,从他写的书可见一斑,没有任何逻辑性可言。……简直就是流氓。难怪一遍下来什么都记不住,是个最烂的教材……”
这是不久前贴在中国博客网一个ID为“长套袜”的帖子:《烂人烂教材》。该帖“攻击”的是南京某著名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年轻副教授,这位教授看到此贴后,便联系了中国博客网站相关人员,要求网站删除该帖,但网站方面要求陈教授提供证实自己身份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由于意见不统一,该帖至今仍保留在网上。
日前,副教授陈某某已经将中国博客网告上了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据悉,法院已于11月2日受理此案,并将在不久就可开庭审理此案。
博客网约法在先
中国博客网却认为,早在2004年11月,中国博客网曾刊发《博客道德规范倡议书》就指出:“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博客都应认识到:我们是在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发表我们的文字。因此,我们必须对我们的读者和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循应有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网站为个人提供网络日记簿及个人文集,禁止复制、发布、传播的九大信息其中第八条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而且这些帖子是网民发的,不代表网站的观点。”为此,中国博客网客服主管孙峰金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博客本身不违反发帖规则,现在不能删掉客户的帖子”。
天涯虚拟社区CEO刑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中国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像这样的帖子博客时常会出现。”作为网站的CEO他也亲自删除过多起这样的帖子。
据介绍,网站遇到这样的帖子,一般最好先和网民进行沟通,弄清事情的真相,如果网民不合作,那只能采取删除其帖子和封掉这个ID的办法处理。但是,由于博客的流量较大,管理人员有限,所以一些肆意攻击别人的网民,可以钻的空子很多。
推行实名受限制
“博客是虚拟的,网站是真实的”,中国佰奥公关CEO潘欣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由于博客是一种新兴媒体,它的自由性、开放性的特点,因此大多在网上发帖的网民都是以虚拟的名字出现的。所以网民发帖就没有办法让博客拥有者负责。如果要追究责任,只能从网站入手,这成了一般政府办案的规律。
但是,网站也挺冤枉的,因为大多揭露性的帖子和涉及到别人声誉的帖子,网站因为没有采访权,没有直接调查事件的权利,所以只能依靠管理员的感觉判断了。
潘欣认为,作为网民也没有必要对博客上的恶语兴师动众。因为网上的“传闻”一般的不会有很大的影响力。因为博客是一个群体性很强的网络平台,能够在一起交流的一般也是一些相同的群体。所以这种传闻的影响力是极其有限的,除了个人的隐私等外,一般的谩骂不会给他人造成多大的影响。而博客一旦实施了网络实名制,那么,网民的话语权就会丧失,同时,博客也就会失去自由性的特点,那么人气就会下降,势必不利于整个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推行实名制从而受到诸多限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李旭发表文章指出,博客侵害他人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通常为知识产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和人格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涉及的主体一般为博客、权利人和网站三方。博客公开披露他人信息有可能会造成侵害隐私权,而发表博客日志属于博客对自己的隐私行使公开权的行为,已丧失对隐私的合理期待,他人浏览观看并不侵害博客的隐私权;博客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从而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网站到底该不该负责任
我国至今已颁步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50件左右。其中有法律条规中表示:如果网站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应取得许可(ICP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信息服务应当备案登记;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的区分标准为用户是否有偿获得信息。网站既不向博客收费,也不向作为浏览者的普通用户收费,似乎属非经营性服务。但是,网站通常以公司形式存在,并以广告等手段营利。为了履行非经营性服务所需的备案手续,又不得不挂靠于某事业单位,被挂靠单位也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针对此案,北京盛邦律师事务所刘博然律师分析,博客能够让人们释放、彰显在现实世界中被压抑了的个性和自由,因而得到众人青睐。但是,博客们绝不是完全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只能在法律的限度内享有。据他分析,博客法律问题通常会涉及博客和博客服务提供者网站。博客是博客网页的权利人,但也可能是侵权人或违法者。
“我国法律法规多规定网站在发现不法信息后,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义务。但对网站而言,报告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国内众多网站正冒着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拒绝履行这一义务,这当然不是和谐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主任助理吴养怡介绍。
李旭还指出,博客问题是网络法律问题的缩影,网络法律问题是现实法律问题在网络世界的影射。而我国的法律还没有与社会生活完美地契合。在前所未有的立法忙季,如何在保证立法效率的同时,兼顾法律的适用性,使法律更加符合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社会生活,值得我们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