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时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百度代理律师仅为一般授权, 百度代理律师仅就程序方面发表答辩意见。百度代理律师在庭审上提出,冯银保的永富草绳机厂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的有限期是2002年至2004年12月31日,而新的注册是2006年3月8日,永富草绳机厂的权利、义务已经灭失,原告无权起诉。另外,原告起诉的被告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贴吧不属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管理,而是属于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原告和被告的主体都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百度代理律师当庭提供了有关证据。
原告代理律师提出,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以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中间的间隔是由于工商人员拖延办理所致,不管企业是否歇业,不影响被告对原告的侵权事实,原告具有诉权。原告提供的证据录像资料中显示,曾经致电百度公司,百度告知原告提供相关资料后可以删除,所以认为被告主体适格。另外,被告当庭提出的证据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间 ,故对百度提供的证据拒绝质证。
鉴于需要对双方诉讼资格需进一步审查,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进行审理。